粮商已将农民交售的粮食存入粮库,然而,数额高达上千万的粮款却遭粮库委托人擅自挪用。

图片[1]-粮商已将农民交售的粮食存入粮库,然而,数额高达上千万的粮款却遭粮库委托人擅自挪用。-六马资源分享网 图片[2]-粮商已将农民交售的粮食存入粮库,然而,数额高达上千万的粮款却遭粮库委托人擅自挪用。-六马资源分享网

李先生,一位来自山西大同的粮商,近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栏目寻求援助。他焦急地反映,自五一节前,他已将价值上千万元的玉米入库,但时至今日,仍有部分粮款未得到结清。这批玉米本应售予河北省天元国有粮食收储库有限责任公司,然而,该公司目前正遭遇着严重的资金周转难题。

面对李先生的困境,涉事公司回应称,款项已经支付给了委托人。然而,委托人却坚称资金已被挪用。在这起事件中,公益律师对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

粮商的困境——

在以往,粮食款项的结算通常是在当天完成的,但今年五一前夕,李先生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拖延。他担心粮食在等待款项的过程中会变质,面临着钱款两失的风险。

李先生透露,他平日负责从粮农手中收购粮食,然后将它们运送至河北天元公司的粮库。他回忆道:“过去,粮食一经验收和称重,通常当天就能完成款项结算。随后,我会将款项逐一发放给粮农。”然而,今年五一前夕,他将价值360余万元的玉米运至河北天元粮库后,却迟迟未收到结算款项。

最初,对方告知假期期间财务部门不办公。五一假期过后,他们又提出延期支付,时间一拖再拖,直至5月20日。李先生和当地的几位粮商向粮仓的负责人寻求解决方案,最终他出具了欠条,承诺在7月10日前若仍未支付粮款,他们将有权将粮食拉走。李先生表示,在此之后,他个人陆续支付了大约100万元,目前仍有250万元未支付,而所有粮商被拖欠的粮款总计超过1000万元。

李先生表示:“这笔钱还需用于支付给下游粮农。对他们来说,这是他们辛勤劳作一年的成果!”他补充道,“更令人担忧的是,粮食存放在仓库中未能及时处理,一旦发生变质,我们可能面临既失钱又失粮的困境。”

公司回应——

款项被委托人挪用,粮食短期内不会变质

李先生表示,他们后来向河北天元公司追讨款项,但公司回应称,之前与他们洽谈的粮库负责人并非该公司员工,而是粮食公司当地的合作伙伴,即受托人。粮食公司声称已将款项支付给该受托人,但该受托人却将款项挪用,这让粮商们感到困惑。

李先生指出,每次粮食入库时,粮库方所出具的单据上均标注为“天元(火山粮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质检单、过磅单”,并透露该仓库系河北天元租赁火山粮源的设施。李先生表示,他们先前误以为河北天元直接负责收粮,并未意识到仓库管理实际上是由天元的委托人承担。“粮商们提到,这位委托人在粮库中展现出一定的领导风范,并负责粮食的验收工作。”李先生说。8月1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成功联系到了正在山西大同处理粮食事件的河北省天元国有粮食收储库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解释道,虽然该粮库是由公司租赁,但现场的所有事务均由他们委托的第三方负责处理。他指出,公司与这位委托人签订了长期合同,双方合作关系稳定。此外,公司已经将粮商和粮农所欠的粮款全部支付给了委托人。

负责人强调,公司对该事件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正在积极敦促委托人尽快与当地粮商、粮农结算款项。他保证,目前入库的粮食由公司保管,短期内不会出现变质等问题,请大家放心。

至于委托人的回应,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也与其进行了联系。这位委托人自称并非粮食公司的员工,而是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合作伙伴”。他承认,粮食公司确实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粮款给他,但他将这笔款项用于了其他用途,未能及时结算给粮商和粮农。据他透露,大约有1000余万的粮款尚未结算。他表示,目前正在积极筹措资金,预计在五六天内解决大部分欠款。

对于仓库内粮食可能因长时间存放而变质的问题,委托人也表示,他们正在与粮食公司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法律观点方面,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对“表见代理”进行了明确定义。他认为,在该事件中,粮商将粮食运至天元公司租用的仓库,磅单上每次都标注了天元公司名称,且李先生在天元公司租用的仓库办公,这些事实均表明粮商有理由相信李先生代表天元公司收购粮食,因此,李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据此,天元公司应对李先生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粮商有权向其追讨粮食款项。

赵良善律师建议,粮商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粮食交付凭证、磅单、与李先生或天元公司人员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于未来的维权至关重要。他建议粮商可以先尝试与天元公司协商,明确要求其支付粮款。若协商无果,粮商可以发送催款函,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欠款事实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设定支付期限。如果天元公司继续拒绝支付,粮商可以依据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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